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幼有所育”民生问题愈显重要。根据江苏省南通市妇联在崇川区10个街道社区卫生中心,对前来打防疫针的0-3岁婴幼儿相关家庭进行的专题调研显示,亟需建立以公办普惠型为主的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
一、0-3岁婴幼儿照护现状特点
1.家庭照护为主,社会化照护率低。
有资料显示,0-3 岁婴幼儿在各类托幼机构中的入托率,西方发达国家基本达到 50%以上,新加坡更是达到 90%以上。南通调查中,幼托班与早教班合计的社会化照护率仅为13.5%,其中公办及单位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占比仅为1.6%。可见,0-3岁婴幼儿的社会化照护率低。
2.父母参与婴幼儿照护率高,工作与家庭冲突较为显著。
25.8%的家庭是0-3岁婴幼儿父母独立照护,61.6%是婴幼儿父母和祖辈一起照护,两项合计高达87.4%,父母参与婴幼儿照护率高。婴幼儿父母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力量,面临工作与照护婴幼儿的双重压力与冲突。54.2%的婴幼儿父母因亲自照护婴幼儿花费时间多,影响了职业发展;57.9%的父母在照护婴幼儿方面花费精力多,身心疲惫;54%的父母能在孩子生病时顺利请假;32.1%的父母因照护孩子请假,工资与奖金被扣发;34.7%的父母双方在工作单位基本上按时下班,很少加班;19.6%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因为要照护孩子,工作调到闲职。30.7%的家庭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的主要难题是养育孩子影响母亲职业发展,20.7%的家庭认为辞职养育孩子影响家庭收入。可见照护婴幼儿对其父母职业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母亲的影响更甚于对父亲。
3.祖辈参与照护率高,矛盾多显且问题突出。
祖辈在婴幼儿照护中参与率高达71.6%。一是两代育儿观念差距大。76.8%的家庭认为祖辈易宠溺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37.5%的家庭认为祖辈思想普遍保守,不利于孩子的成长;47.1%的家庭中祖辈与其成年子女在照护婴幼儿的教育理念上无法沟通协调;40.8%的家庭认为父辈与祖辈照护理念不一致,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二是祖辈参与照护体力、精力负担过重。祖辈照护婴幼儿势必造成老人配偶之间两地分居,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照护婴幼儿的祖辈中有37.4%的还需要赡养家中年龄更大的老人;且63.2%的祖辈在60岁以下,尚未退休,仍需工作,不得不面对工作与生活的诸多压力。
问题分析:
二、0-3岁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存在的突出矛盾
1.社会化照护需求强烈,合适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总供给不足。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0-3 岁婴幼儿社会化照护服务需求日益增长。调研发现,64.4%的家庭期待社会化的0-3岁婴幼儿照护。与强烈的幼托机构需求比,公办的婴幼儿照护体系完全萎缩,依托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儿所寥寥无几,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供给严重不足,部分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早教机构因收费昂贵,家长往往望而却步。
2.0-3岁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相关法规政策缺位,监管缺失。
29.2%的家庭希望政府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机构。到目前为止,我国0-3岁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服务总体目标不明,还没有出台关于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的具体规划,也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双双缺失,托育机构没有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在强劲的市场需求刺激下,大量0-3 岁婴幼儿照护机构都开班招生。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仅收费乱,孩子的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更是无法保障。
3.早教需求强烈,0-3岁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专业性不足。
高达87.3%的家庭希望婴幼儿社会化照护机构能够为婴幼儿提供启蒙教育,是他们希望提供的服务内容中的第一位;比陪伴看护(占86.6%)、提供餐饮(占68.3%)与基础性医疗服务(67.6%)都多。25.1%的家庭认为是找不到合适的专业照护机构;35.4%的家庭认为照护0-3岁婴幼儿面临的主要难题是找不到专业且让人放心的保姆。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需求与供给之间严重不匹配。
具体建议: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的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与加强监管,规范0-3岁婴幼儿照护体系建设。
人大、政府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规划,明确婴幼儿社会化照护行业的发展方向,统筹推进幼托事业发展。
一要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建议各级政府为婴幼儿照护工作责任主体,将婴幼儿照护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的婴幼儿照护工作规划,在制定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监管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要明确主管部门。婴幼儿照护工作涉及教育、人社、民政和卫健等多个部门,有必要明确各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尽快确立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议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担负起婴幼儿社会化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评估和规范化管理职责,以政策法规和行政力量保证幼托机构的安全和质量。
三要制定出行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幼托服务领域出台详细规范,比如服务内容、场所的安全性、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师生比例的最低标准等等,制定出行业管理办法,解决社会化照护机构资质认定与规范管理问题。
四要规范许可与强化监管。制定惩罚行业不良现象的法律法规,对幼托班的监管由事前的资质认定转变为全过程监管,由主管部门牵头,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安全、保育、卫生等方面,对主要负责人采取无过错责任推定,全程安装并开启无死角实时监控,让家长随时察看监督。
2.针对多层次需求,大力发展公办普惠型为主的婴幼儿社会化照护体系。
面对不同家庭的多层次需求,应大力发展以公办、普惠型为主的0-3岁婴幼儿照护体系,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构建公共托幼供给体系。
一是鼓励公办幼儿园增设幼托班。政府应加大公办幼儿园的投资建设力度,适当地引导和资助民办机构的设立。
二是单位办托。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参考国外知名企业的经验,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和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在自有场地内开办幼托机构。政府还要支持中小企业与邻近社区合作,企业提供资金,社区提供空间,为企业双职工家庭和社区居民提供经济实惠的公共幼托服务,既方便企业职工来回接送,让职工安心上班,又可以解决社区居民的托管需求。单位办托属于单位福利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希望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单位办托建设管理标准。
三是社区办托。大部分父母希望把幼托点放在居住小区内,可以在社区内建立白天照料幼托网点,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提供专业化管理,明确照料制度与收费标准,为社区内那些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临时性的服务。
3.加强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与建设,大力提升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婴幼儿社会化照护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与审核,标准不仅包括学历,还应加强从业人员任职前的犯罪和虐童背景调查。实行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证可采用分级分类标准,坚决杜绝为了弥补师资不足而出现“先上岗,再补证”现象。为真正落实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建议尽快建立从业人员从业及培训记录数据库,防止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在获取许可后招用低素质不符合条件人员,且从业人员一旦违法,全国禁入。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宣传,让从业人员从内心认识到幼儿教育事业的高尚和严肃性,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及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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