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回应

发布日期:2016/4/11 10:09:19   来源:  


人民政协报  2016-04-11期04版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一法两条例”,即1998年建筑法、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这几个法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很难想象,当年不搞这几个法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要看到,“一法两条例”的制定实施已近20年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须研究解决。

首当其冲的是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发包;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对其承担的工程和业务承担质量责任。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优化责任体系,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谁负总责?是建设单位负总责还是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二是通过承包合同能否转移相关质量责任;三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项目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四是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责任意识、责任机制和保障,也应高度重视。

还有其他一些亟须研究的问题。比如,工程发包问题。现在转包挂靠、层层分包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这是造成质量责任不清、事故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建议结合建筑业改革、资质资格的简化优化以及建筑工人队伍的发展变化等,拿出具体管用的办法;又比如,强制招标问题。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发包。这涉及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些委员发言中提到的修改建筑法,涉及面广、难度大,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重点优化完善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强制招标以及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明确调整范围和管理体制,重点是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与水利、公路、铁路等专业工程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与公路法、铁路法、水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衔接问题。

全国政协举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必将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法制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将认真学习消化今天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做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

建设工程质量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同时,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些年来消防监管以及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来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问题还是不少的。一是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据统计,每年有30%的建设工程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二是一些地方存在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现象。三是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综合监管还没有形成合力,力度也不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联合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刚才丁金宏委员讲到,个别工程消防部门把关不严,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这些问题,消防局将重点抓好三件事情:一、负责加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监督抽查、问责和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终身负责制,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二、要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国家正在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失信严格惩戒机制。三、要推进消防监管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最近我们正在认真落实中央批准的公安改革框架意见,一方面要推进消防监管体制改革,调整消防监管职能;缩小消防的审核验收范围。另一方面公安部已经启动了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便民服务。同时我们还将和住建部门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提高联合监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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